1 旅师,掌聚野之锄粟、屋粟、间粟,

2 (野谓远郊之外也。锄粟,民相助作,一井之中,所出九夫之税粟也。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罚三夫之税粟。间粟,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。○间,音闲,注同。)

3 疏“旅师”至“间粟”○释曰:此旅师敛六遂之税,六遂在野,故云“掌聚野之锄粟”之等。○注 “野谓”至“征粟”○释曰:云“野谓远郊之外也”者,案《乡大夫》“野自六尺”,彼野谓城外,此野据远郊之外,六遂之中也。云“锄粟,民有相助作,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”者,六乡、六遂与公邑三处皆为沟洫法,三等采地乃为井田。今此六遂之中,郑云“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税粟”,以为井田,与例违者,但乡遂之中虽为沟洫法,及其出税,亦为井田税之。是以《小司徒职》云“考夫屋”,注云:“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出地贡者三三相任。”是出地税亦取井有九夫、三三相保而税之,故以井言之。云“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罚三夫之税粟。间粟,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”者,此并《载师职》文。但彼云“出夫家之征”,彼注云:“夫税者,百亩之税。家税者,出士徒车辇。”此经云粟,无取于家征之义,故略不言也。

7 凡用粟,春颁而秋敛之。

8 (困时施之,饶时收之。)

9 疏“凡用”至“敛之”○释曰:上经所云,是贷而生利,此经所云是直给不生利也。官得旧易新,民得济其困乏,官民俱益之也。

10 凡新之治皆听之,使无征役,以地之媺恶为之等。

14 (丘乘,四丘为甸。甸读与“惟禹陈攵之”之陈攵同,其训曰乘,由是改云。是掌令都鄙修治井、邑、卫、甸、县、都之沟涂。云丘甸者,举中言之。沟涂之人名,井别邑异,则民之家数存焉。○丘乘,绳证反,注“丘乘曰乘”,丘甸井为甸,甸读“禹陈攵之陈攵”,皆同音。)

17 (有军旅、会同、田役之戒,县师受法于司马,邦国、都鄙、稍甸、郊里,唯司马所调。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,会其车人之卒伍,使皆备旗鼓兵器,以帅而至,是以书令之耳。其所调若在家邑、小都、大都,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,帅之以致于司马也。同徒,司马所调之同。凡用役者,不必一时,皆徧以人数调之,使劳逸递焉。○輂,居录反。卒伍,子忽反。调,徒吊反,下同。徧,音遍。递,徒礼反,又音弟,本又作适,音释。)

18 疏 “若有”至“司马”○释曰:云“若”者,此等或有或无,故云若,为不定之辞也。云“会同”者,谓时见曰会,殷见曰同。云“师田”者,谓出师征伐及田猎。云 “行役”者,谓巡守及兴役。云“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”者,稍人属县师,县师属大司马。大司马得王进止,县师即受法于司马;县师既得法,稍人又受法于县师,故云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也。既作同徒,乃致与大司马,故云“以听于司马也”。○注“有军”至“递焉”○释曰:“有军旅、会同、田役之戒,县师受法于司马,邦国、都鄙、稍甸、郊里,唯司马所调”者,《县师》注云:“郊里,郊所居也。”谓六乡之民布在国中,外至远郊,故有居在郊者也。云“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,会其车人之卒伍,使皆备旗鼓兵器,以帅而至” 者,并《县师职》文。其间云“县师及邦国、都鄙、稍甸、郊里,唯司马所调以其法”,并郑所加。加之者,欲见县师受法于司马,稍人又受法于县师之意也。云 “是以书令之耳”者,此郑君之言,是以此稍人书而令作其同徒之事。云“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,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,帅之以致于司马也”者,此郑取《县师》之文。合于此经,共文此稍人受法于县师所受司马之法。云“同徒,司马所调之同”者,此即县师受法于司马者也。云“凡用役者,不必一时”已下,此释其同徒,同其劳逸递等也。

22 委人,掌敛野之赋,敛薪刍,凡疏材、木材,凡畜聚之物。

23 (野,谓远郊以外也。所敛野之赋,谓野之园圃、山泽之赋也。凡疏材,草木有实者也。凡畜聚之物,瓜瓠葵芋,御冬之具也。野之农赋,旅师敛之。工商嫔妇,遂师以入玉府。其牧,则遂师又以共野牲。○敛,力艳反。畜,敕六反,注同。芋,于附反。)

24 疏注“野谓”至“野牲”○释曰:委人所敛,皆据六遂以外至王畿,故郑云“野谓远郊以外”,总言之也。云“所敛野之赋,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”者,此则九职所出贡,贡赋通言之,九职之中有园圃毓草木,又有虞衡作山泽之材,故以园圃山泽言之也。云“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”者,疏是草之实,材是木之实,故郑并言之。九职中有臣妾聚敛疏材,郑彼注云:“疏材,百草根实。”不以木解材,文略也。彼臣妾聚敛,虽无贡法,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实者。郑不言根,亦略言之也。云“凡畜聚之物,瓜瓠葵芋,御冬之具也”者,《七月》诗有“八月断壶”,壶,瓠也,有甘可食者。《信南山》诗“疆埸有瓜”,《士丧礼》又有“葵菹芋”,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。但《士丧礼》笾豆差之,葵菹芋,芋为长菹,不得为芋子;其南方有芋子堪食,与《士丧礼》芋别也。云“野之农赋,旅师敛之”者,即上《旅师》所云“聚野之锄粟”之等是也。云“工商嫔妇,遂师以入玉府”者,案《遂师》云“入野职野赋于玉府”,虽不言工商、嫔妇,但遂师既入野之赋贡,明嫔妇工商之赋也。知者,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,其工商嫔妇所作,堪为玩好,故入玉府者,工商嫔妇也。云“其牧则遂师,又以共野牲”者,上《遂师》云:“凡国祭祀,共其野牲。”是知九职之中薮牧养鸟兽者,遂师共之也。

25 以稍聚待宾客,以甸聚待羁旅。

26 (聚,凡畜聚之物也。故书羁作奇。杜子春云:“当为羁。”○聚,俗裕反,下文同。)

27 疏“以稍”至“羁旅”○释曰:委人掌敛野赋,故以三百稍地之聚、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羁旅过客之等。○注“聚凡”至“为羁”○释曰:郑知聚是凡畜聚者,见上文凡畜聚之物,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。

28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。

29 (余当为余,声之误也。余谓县都畜聚之物。)

30 疏注“余当”至“之物”○释曰:知余聚是县都者,以其委人掌敛野物,从二百里至王畿,上已云甸稍,明此言余聚是县四百里、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,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。

31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。宾客,共其刍薪。丧纪,共其薪蒸木材。军旅,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,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。

32 (式法,故事之多少也。薪蒸,给炊及潦。粗者曰薪,细者曰蒸。木材给张事。委积薪刍者,委积之薪刍也。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。野委,谓庐宿止之薪刍也。其兵器,谓守卫陈兵之器也。野囿之财用者,苑囿藩罗之材。○萝,音罗,本亦作罗。)

33 疏“以式”至“材用”○释曰:此一经以委人掌敛野赋,故所有委积皆供之。○注 “式法”至“之材”○释曰:云“式法故事之多少也”者,总此一经,皆当依旧法式用之,故以法式目之也。云“薪蒸,给炊及燎”者,以其祭祀所用薪蒸,无过炊米与燔燎也。知“粗者曰薪,细者曰蒸”者,《左氏传》云“其父析薪”,薪既云析,明其大者曰薪。其蒸不言析,明其细也。云“木材给张事”者,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,更无用木材之处。案:《掌次》云“张大次小次及幕”,并须木材,明据此所用,故云给张事。云“委积薪刍者,委积之薪刍也”者,案《大行人》、《掌客》皆有委积,委积之中有牲牢、米禾、薪刍之等,委人所供,惟供薪刍。郑恐委积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,故云委积薪刍。是委积之中供薪刍,以别之也。云“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”者,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实,可得助禾粟,以供马牛,故云助禾粟也。云“野委,谓庐宿止之薪刍也”者,案《遗人》云“十里有庐,庐有饮食;三十里有宿,宿有委;五十里有市,市有积。”委积之中有刍薪,在野外,故云野委也。其六乡之庐宿委积薪刍,自六乡供之。云“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”者,其文承野委之下,明与野委同为宾客所用,故知是守卫宾客陈兵之器也。云“野囿之财用者,苑囿藩罗之材”者,委人所为,皆据二百里,上经稍聚待宾客,据三百里。此囿,故知在野,故郑以野囿言之。古者田猎皆在囿,故《书传》云:“乡之取于囿,是勇力取。今之取于泽,是揖让取。”若然,田在泽,泽中有囿;田在山,山中有苑。其苑囿藩罗以遮禽兽,故云野囿野用也。

34 凡军旅之宾客馆焉。

35 (馆,舍也。必舍此者,就牛马之用。)

37 土均,掌平土地之政,以均地守,以均地事,以均地贡。

41 (“施”读为“弛”也。礼俗,邦国都鄙民之所行,先王旧礼也。君子行礼不求变俗,随其土地厚薄,为之制丰省之节耳。《礼器》曰:“礼也者,合于天时,设于地财,顺于鬼神,合于人心,理于万物。”○为,于伪反。省,所景反。)

43 草人,掌土化之法以物地,相其宜而为之种。

44 (土化之法,化之使美,若泛胜之术也。以物地,占其形色为之种,黄白宜以种禾之属。○相,息亮反。种,章勇反,注除“种禾”以外并同。泛,芳剑反,李又音凡。)

45 疏“草人”至“之种”○释曰:“掌土化之法”者,即下经所云“粪种”,是化土使和美。○注“土化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云“化之使美”者,谓若骍刚用牛粪种,化骍刚之地,使美也。云“若泛胜之术也”者,汉时农书有数家,泛胜为上,故《月令》注亦引泛胜,故云泛胜之术也。云“黄白宜以种禾之属”者,郑依《孝经纬·援神契》而言也。

46 凡粪种,骍刚用牛,赤缇用羊,坟壤用麋,渴泽用鹿,咸澙用貆,勃壤用狐,埴垆用豕,强[B18I]用蕡,轻爂用犬。

47 (凡所以粪种者,皆谓煮取汁也。赤缇,縓色也。渴泽,故水处也。澙,卤也。貆,貒也。勃壤,粉解者。埴壤,黏疏者。强[B18I],强坚者。轻爂,轻脆者。故书骍为挈,坟作蚠。杜子春挈读为骍,谓地色赤而土刚强也。郑司农云:“用牛,以牛骨汁渍其种也,谓之粪种。坟壤,多蚠鼠也。壤,白色。蕡,麻也。”玄谓坟壤,润解。○{粪土},粉运反,本亦作粪。缇,音抵,李它奚反,聂吐弟反。坟,符粉反。麋,音眉。渴,其列反。澙,音昔,一音鹊。貆,呼丸反,又音丸,李一音喜元反。埴,时力反,一音职。垆,音卢,李一音闾。强,其两反,注同。[B18I],本又作坚,呼览反,刘音槛。蕡,扶云反,一音蒲闷反。爂,孚照反,李音妇尧反。縓,七绢反。卤,音鲁。貒,它官反。解,胡买反,下同。蚠,符粉反。)

48 疏“凡粪”至“用犬”○释曰:案《禹贡》,冀州云白壤,青州云白坟,兖州云黑坟,徐州云赤埴坟,杨州、荆州云涂泥,豫州云坟垆,梁州云青黎,雍州云黄壤,九等。与此骍刚之属为九等不同者,以《禹贡》自是九州大判,各为一等,此九等者,无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类,故不同也。○注 “凡所”至“润解”○释曰:云“凡所以粪种者皆谓煮取汁也”者,虽无正文,以意量之。用牛羊之类不可以骨肉,明煮取汁和种也。云“赤缇,縓色也”者,《尔雅》云“一染谓之縓”,故以縓赤当之也。云“渴泽,故水处也”者,以水钟曰泽,今泽云渴,明是故时停水,今乃渴,故云故水处也。云“澙,卤也”者,送水之处,水以写去,其地为咸卤,故云澙卤也。云“貆,貒也”者,案《尔雅》云“貈子貒,或曰貆”,故以貆貒为一也。云“勃壤,粉解者”,壤是和缓,故为粉解也。云“埴垆,黏疏者”,以埴为黏,以垆为疏,故云黏疏也。云“强[B18I],强坚者”,以[B18I]为监,故为强坚。云“轻爂,轻脆者”,爂、脆声相近,故知爂即脆也。先郑云“用牛,以牛骨汁渍其种也” 者,此与后郑义合也。云“坟壤,多蚠鼠也。壤,白色”。后郑皆不从者,余八等之地皆据地之形色,唯此坟壤以蚠鼠外物为名,于义不可,故还从坟为正,谓润解也。又《禹贡》有黄壤,则此壤不得专据白色解之,故不从壤白色也。

49 稻人,掌稼下地。

50 (以水泽之地种谷也。谓之稼者,有似嫁女相生。)

51 疏“稻人掌稼下地”○释曰:以下田种稻麦,故云稼下地。

52 以潴畜水,以防止水,以沟荡水,以遂均水,以列舍水,以浍写水,以涉扬其芟作田。

53 (郑司农说猪防以《春秋传》曰“町原防,规偃猪”。以列舍水,列者非一,道以去水也。以涉扬其芟,以其水写,故得行其田中,举其芟钩也。杜子春读荡为和荡,谓以沟行水也。玄谓偃猪者,畜流水之陂也。防,猪旁堤也。遂,田首受水小沟也。列,田之畦乎也。浍,田尾去水大沟。作犹治也。开遂舍水于列中,因涉之,扬去前年所芟之草,而治田种稻。○畜,敕六反,注同。荡,如字,李吐党反。列,禄计反,注同。浍,古外反。写,戚如字,刘殇故反。芟,所衔反。町,徒顶反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畦,刘音圭,又下圭反。乎,音劣。)

54 疏“以潴”至“作田”○释曰:所为防猪之法,皆具郑注。○注 “郑司”至“种稻”○释曰:《春秋传》者,事在襄二十五,年楚蒍掩书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。彼云:“町原防、规偃猪。”是楚之恶地有防猪之法,与此防偃同,故引为证也。先郑云“以列舍水,列者非一,道去水也”者,以舍为舍去之舍。后郑以为止舍之舍,以浍是写去水,以舍为止水于其中,故不从先郑也。

55 凡稼泽,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。

56 (殄,病也,绝也。郑司农说芟夷以《春秋传》曰“芟夷蕰崇之”。今时谓禾下麦为荑下麦,言芟刈其禾,于下种麦也。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,必于夏六月之时,大雨时行,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,至秋水涸,芟之,明年乃稼。○荑,音夷。蕰,纡粉反,或忧群反。涸,胡洛反。)

57 疏注“殄病”至“乃稼”○释曰:《春秋传》者,隐六年五月,郑伯侵陈,大获。往岁,郑伯请成于陈,陈侯不许,五父谏云:“周任有言曰:为国家者见恶,如农夫之务去草焉,芟夷蕰崇之。”注云:“芟,刈。蕰,积。崇,聚也。”“,勿使能殖。”引之者,证芟夷为刈杀之义也。“玄谓必于夏六月之时,大雨时行”者,此《月令》文。引之,证经夏以水殄草之义也。云“至秋水涸芟之”者,解经芟夷之义也。

58 泽草所生,种之芒种。

59 (郑司农云:“泽草之所生,其地可种芒种。芒种,稻麦也。”○芒种,章勇反,注“芒种”同。)

60 疏“泽草”至“芒种”○释曰:“泽草所生,种之芒种”者,但水钟曰泽,有水及咸卤皆不生草,即不得芒种,故云草所生。

61 旱暵,共其雩敛。

62 (稻人共雩敛,稻急水者也。郑司农云:“雩事所发敛。○暵,呼但反。敛,戚力验反,注同。)

63 疏“旱暵共其雩敛”○释曰:此旱雩,据夏五月已后修雩。云“暵”者,旱之热气。若四月龙见而雩,未必旱暵也。然二种雩皆供雩敛也。○注“稻人”至“发敛”○释曰:郑意,余官不言共雩敛,于此官特言共者,以稻是水谷,急须水,故旱时特使共雩之发敛也。

64 丧纪,共其苇事。

65 (苇以圹,御湿之物。○,音因。)

66 疏注“苇以”至“之物”○释曰:《春秋左氏》有“井”,,塞也。郑知苇以圹,所以约之为塞圹。言御水之物,则在棺下用之。或以抗席即是御土,与御水义乖,恐非也。

67 土训,掌道地图,以诏地事。

68 (道,说也。说地图,九州形势山川所宜,告王以施其事也。若云荆、扬地宜稻,幽、并地宜麻。○麻,如字,一本作麋,李及聂氏亡皮反,刘、沈皆作麇,音纪伦反。案:注辨土所宜,荆、扬皆言谷,幽、并不应论兽,纪伦之音恐非。)

69 疏注 “道说”至“宜麻”○释曰:其九州地图乃是诸国所献,以入职方。今土训乃于职方取九州地图,依而说向王,使依而责其贡献之物。云“若云荆、扬地宜稻,幽、并地宜麻”者,案《职方》,荆、扬之州实宜稻,幽、并之州并不言宜麻者,郑以目验见宜麻。《职方》不言麻,乃非民所要用故也。

70 道地慝,以辨地物而原其生,以诏地求。

71 (地慝,若障蛊然也。辨其物者,别其所有所无。原其生,生有时也。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。地所无及物未生,则不求也。郑司农云:“地慝,地所生恶物害人者,若虺蝮之属。”○慝,他得反。虺,虚鬼反。蝮,孚目反。)

72 疏注 “地慝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云“若障蛊然也”者,谓土地所生恶物。障即障气,出于地也。蛊即蛊毒,人所为也。云“别其所有所无”者,若《职方》九州所有所无也。云“原其生,生有时也”者,虽是当州所有,而生有时也。云“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”者,谓辨地物原其生者,告王求地所有也。地所无及物未生,则不求也。先郑云“地慝,所生恶物害人者,若虺蝮之属”者,此与后郑障蛊义不同,引之在下,亦得为一义也。

73 王巡守,则夹王车。

76 诵训,掌道方志,以诏观事。

77 (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,以告王观博古。所识若鲁有大庭氏之库,殽之二陵。)

78 疏“诵训”至“观事”○释曰:云“掌道方志”者,志即今之识也,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。云“以诏观事”者,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。○注“说四”至“二陵”○释曰:《左氏传》昭十八年,宋、卫、陈、郑皆火,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。注云:“大庭氏,古亡国之君,在黄帝前。其处高显。”殽之二陵,僖三十二年,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,哭而送之,曰:“晋人御师必于殽,殽有二陵焉。其南陵,有夏后皋之墓也;其北陵,文王之所避风雨也。”并所识久远之事,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。

79 掌道方慝,以诏辟忌,以知地俗。

80 (方慝,四方言语所恶也。不辟其忌,则其方以为苟于言语也。知地俗,博事也。郑司农云:“以诏辟忌,不违其俗也。《曲礼》曰: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”○辟,音避,注同。恶,乌路反。)

81 疏“掌道”至“地俗”○释曰: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,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。所以然者,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,故郑云“博事也”。○注“方慝”至“变俗”○释曰:引《曲礼》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”者,上土均云礼俗,注亦引此文。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,不变之。此引不求变俗,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。皆是不求变俗,各证一边之义,故不同也。

82 王巡守,则夹王车。

83 疏“王巡”至“王车”○释曰:此亦与土训同,各以所掌以告王也。

85 (物为之厉,每物有蕃界也。为之守禁,为守者设禁令也。守者,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。郑司农云:“厉,遮列守之。”○为守者,于伪反,下“为久”同。)

86 疏“山虞掌”至“守禁”○释曰:案下文,林自有衡官掌之,今《山虞》兼云林者,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,林衡掌之。此山林并云者,自是山内之林,即山虞兼掌之。○注 “物为”至“守之”○释曰:但山内林木、金玉、锡石、禽兽,所有不同,每物各有藩界,设禁亦不同。云“守者,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”者,案下《泽虞职》云“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,以时入之于玉府,颁其余于万民”。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,明此山虞所守亦然。是以此下文亦“令万民时斩材,有期日”,明是守山林之人也。

87 仲冬斩阳木,仲夏斩阴木。

88 (郑司农云:“阳木,春夏生者。阴木,秋冬生者,若松柏之属。”玄谓阳木,生山南者;阴木,生山北者。冬斩阳,夏斩阴,坚濡调。○濡,戚如兖反,又音柔。)

89 疏注“郑司”至“濡调”○释曰:先郑云“阳木春夏生者。阴木秋冬生者,若松柏之属”,后郑不从,以为山南为阳木,北为阴木者。案《月令》,十一月日短至,伐木取竹箭。竹箭秋冬生,不用仲夏斩之,故知先郑之义非也。

90 凡服耜,斩季材,以时入之。

91 (季犹稚也。服与耜宜用稚材,尚柔忍也。服,牝服,车之材。○忍,音刀。)

92 疏“凡服”至“入之”○释曰:服谓牝服,即车平较,皆有凿孔,以令子贯之,故谓之牝服也。耜谓耒耜,随曲长六尺六寸,车人所造者。二木皆须坚刃,故斩季材少木为之。云“时入”者,以其须坚,故须依上文仲冬、仲夏之时也。

93 令万民时斩材,有期日。

94 (时斩材,斩材之时也。有期日,入出有日数,为久尽物。)

96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,不禁。

97 (抡犹择也。不禁者山林,国之有玻鞗拘日也。○抡,鲁门反,又音伦。拘,音俱,本亦作佝,音同。)

98 疏“凡邦”至“不禁”○释曰:上文云“仲冬斩阳木,仲夏斩阴木”,彼据坚刃之极时。但国家须材,不要在仲冬、仲夏,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。又不言时节,须即取足之故也。○注“抡犹”至“日也”○释曰: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,入又有日数。

99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。

100 (非冬夏之时,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。斩四野之木可。)

101 疏注 “非冬”至“木可”○释曰:上经云“邦工入山林不禁”,此又云“春秋之斩木不入禁”,与上违者,上文据国家使工取择木,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。此据万民取木,故十月入山,春秋之斩木不入禁,故郑云“斩四野之木可”。虽斩四野木,至于三月,不得伐桑柘,故《月令》季春云“无伐桑柘”,彼注:“爱蚕食也。”

102 凡窃木者,有刑罚。

103 (窃,盗也。)

104 疏“凡窃”至“刑罚”○释曰:此谓非万民入山之时,而民盗山林之木,与之以刑罚。

105 若祭山林,则为主,而修除且跸。

106 (为主,主辨护之也。修除,治道路、场坛。○坛,徒丹反,或音禅。)

107 疏“若祭”至“且跸”○释曰:此山林在畿内王国四方,各依四时而祭。云“则为主”者,谓主当祭事者也。“而修除”者,谓扫除粪洒。云“且跸”者,且复跸止行人也。○注“为主”至“场坛”○释曰:云“为主,主辨护之也”者,案:《中候·握河纪》尧受《河图》云:“帝立坛,磬折西向,禹进迎,舜、契陪位,稷辨护。”注云:“辨护者,供时用,相礼仪。”则此云辨护者,亦谓共时用相礼仪者也。云“修除,治道路场坛”者,案《守祧职》云“其庙则有司修除之”。郑云:“有司恒主修除。”谓扫除粪洒。场谓墠,即除地之处。坛,神位之所也。

108 若大田猎,则莱山田之野,及弊田,植虞旗于中,致禽而珥焉。

109 (莱,除其草莱也。弊田,田者止也。植犹树也。田止树旗,令获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,以知获数也。山虞有旗,以其主山,得画熊虎,其仞数则短也。郑司农云:“珥者,取禽左耳,以效功也。《大司马职》曰:获者取左耳。”○植,时力反,又音值。珥,如志反,又音耳。)

111 林衡,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,

112 (平其守者,平其地之民,守林麓之部分。○麓,音鹿。分,扶问反,下同。)

113 疏“林衡”至“其守”○释曰:此林衡兼麓者,以《尔雅》“山足曰麓”,虽连于山,山虞不掌,以麓上有林,故属林衡也。○注“平其”至“部分”○释曰:经直言“平其守”,明不平其税而平均其守而已,故云“平其地之民”。“守林麓之部分”,谓部伍有多少远近之分也。

114 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。

115 (计林麓者,计其守之功也。林麓蕃茂,民不盗窃则有赏,不则罚之。○蕃,扶袁反。)

116 疏“以时”至“罚之”○释曰:此时考校而计林麓以行赏罚者,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,护林麓,而会计民有功者赏之,损麓之财者罚之,故注云“不则罚之”也。

118 (法,万民入出时日之期。)

120 川衡,掌巡川泽之禁令,而平其守,以时舍其守,犯禁者执而诛罚之。

121 (舍其守者,时案视守者,于其舍申戒之。)

122 疏“川衡”至“罚之”○释曰:川,注渎者皆是也。水钟曰泽,泽与川不同官,今川衡兼云泽者,泽与川连者,则川衡兼掌之。谓若济水溢为荥泽,荥泽则与济连,则管济川者兼荥泽掌之,如此之类皆是。○注“舍其”至“戒之”○释曰:此舍其守,谓川衡之官,时复巡行所守之民,当案视其所守,守人当于其舍申重戒敕之也。

123 祭祀、宾客,共川奠。

124 (川奠,笾豆之实,鱼、鱐、蜃、蛤之属。○奠,音电,下同。鱐,所留反。蜃,上忍反。蛤,古答反。)

125 疏注“川奠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郑此注皆据《醢人》及《笾人》而言。案《笾人职》云:“朝事之笾,有麷蕡、白黑形盐、膴鲍鱼鱐。”《醢人》云:“馈食之豆有蜃醢、蠯醢。”蜃蠯是蛤,则鱼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,故引为证川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具有蠃醢,亦是川奠,故云之属。

127 (其地之人占取泽物者,因以部分使守之。以时入之于玉府,谓皮角珠贝也。入之以当邦赋,然后得取其余以自为也。入出亦有时日之期。○当,丁浪反,后文皆同。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)

128 疏“泽虞”至“万民”○释曰:案上《山虞》、《林衡》、《川衡》皆不言国,独《泽虞》云“国泽”者,周公设经,二虞二衡,文有不同,皆是互见为义故也。此《泽虞》云:“以时入之于玉府,颁其余于万民。”亦据中所出,入玉府者多,故特言之,无妨山虞、川衡之等亦入玉府,亦是互见其义也。○注 “其地”至“之期”○释曰:“以时入之于玉府”者,但万民入泽,虽无正文,案《王制》“獭祭鱼,然后虞人入泽梁;草木零落,然后入山林”,则万民入泽可同时。云“谓皮角珠贝也”者,泽中所出,无过此四物。皮谓犀皮;角,麋角、犀角;珠出于蜯蛤,蜯蛤在泽,其具亦出泽水,故知之也。云“出入亦有时日之期” 者,亦如《山虞职》所云也。

129 凡祭祀、宾客,共泽物之奠。

130 (泽物之奠,亦笾豆之实,芹茆菱芡之属。○芹,音勤。茆,音卯。菱,音陵。芡,音俭。)

131 疏注“泽物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案《笾人职》,加笾之实有菱芡,朝事之主有茆菹,加豆之实有芹菹,是皆泽中所出,故引证泽物之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兼有深蒲、昌本之等,故云之属。

132 丧纪,共其苇蒲之事。

133 (苇以圹,蒲以为席。)

135 若大田猎,则莱泽野,及弊田,植虞旌以属禽。

136 (属禽,犹致禽而珥焉。泽虞有旌,以其主泽,泽鸟所集,故得注析羽。)

137 疏“若大”至“属禽”○释曰:莱所田之野,一如山虞之职也。○注 “属禽”至“析羽”○释曰:云“属禽犹致禽”者,案《山虞》“致禽”之义,谓输之于公,当致之于虞旗之中,而珥焉以效功。此云属禽者,谓百姓致禽讫,虞人属聚之,别其等类,每禽取三十焉。若然,则致禽与属不同。而郑云属禽犹致禽者,郑欲明《山虞》、《泽虞》文皆不足,故互见为义。彼此有其事,故云“属禽犹致禽而珥焉”。云“泽虞有旌,以其主泽,泽鸟所集,故得注析羽”者,以泽是鸟之所集,故得建析羽之旌。

138 迹人,掌邦田之地政,为之厉禁而守之。

139 (田之地,若今苑也。)

140 疏“迹人”至“守之”○释曰:迹人主迹,知禽兽之处,故知“掌邦田之地政”。云“为之厉禁而守之”者,有禽兽之处则为苑囿,以林木为藩罗,使其地之民遮厉守之,故郑云“田之地,若今苑也”。

141 凡田猎者受令焉。

142 (令,谓时与处也。)

143 疏注“令谓时与处也”○释曰:云“时与处”者,谓若仲春、仲夏、仲秋、仲冬,是其时。云处者,谓山泽也。其受令者,谓夏官主田猎者。

144 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。

145 (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。麛,麋鹿子。○麛,音迷。卵,力管反。)

147 丱人,掌金玉锡石之地,而为之厉禁以守之。

148 (锡,鈏也。○丱,革猛反,又虢猛反,刘侯猛反,沈工猛反,锡星历反。鈏,以忍反,刘常忍反。)

149 疏“丱人”至“守之”○释曰:此金、玉、锡、石四者,皆在于山,言地者,即山也。“为之厉禁”,亦谓使其地之民遮护守之。

150 若以时取之,则物其地,图而授之。

151 (物地,占其形色,知咸淡也。授之,教取者之处。○啖,音直览反,本亦作淡。)

152 疏“若以”至“授之”○释曰:取此四者,虽无四时之文,当取之日,应亦有时,故云“以时取之”。○注“物地”至“之处”○释曰:经云“物”,故以占其形色言之。云“知咸淡”者,郑以当时有人采者,尝知咸淡即知有金玉,故以时事言之也。

153 巡其禁令。

154 (行其禁,明其令。)

156 (山泽出齿角骨物,大者犀象,其小者麋鹿。)

158 以度量受之,以共财用。

159 (骨入漆浣者,受之以量。其余以度度所中。○浣,户玩反。度度,上如字,下待洛反。)

161 (翮,羽本。○翮,户革反。)

163 凡受羽,十羽为审,百羽为抟,十抟为缚。

164 (审、抟、缚,羽数束名也。《尔雅》曰:“一羽谓之箴,十羽谓之缚,百羽谓之緷。”其名音相近也。一羽则有名,盖失之矣。○抟,除转反,注同,刘徒端反。缚,刘古本反,沈除转反。箴,之林反。緷,古本反,刘音浑,一音户本反,李又基远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)

165 疏注“审抟”至“之矣”○释曰:郑引《尔雅》说,乃云“名音相近也,一羽有名盖失之矣”者,规《尔雅》误,意所以《尔雅》一羽则有名者,只由一者十数之始,十为百数之始,是名相近,既有十百,故误一羽遂有名也。

167 (草贡出泽,{艸顷}纻之属可缉绩者。○{艸顷},苦迥反。缉,七入反。)

169 以权度受之。

170 (以知轻重长短也。故书受或为授,杜子春云:“当为受。”)

171 疏“以权度受之”○释曰:上《角人》齿骨与角不须称,直言度量。此经葛草等不须量,故以权度受之,使知斤两长短故也。

172 掌染草,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,

173 (染草,茅搜、橐芦、豕首、紫茢之属。○茅,如字,刘音妹。搜,所留反;茅搜,蒨也。橐,音托,又音妒。茢,音列,刘闾计反,或音例。)

174 疏注“染草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案《尔雅》“茹芦茅搜”。郭注云:“今之蒨也,可以染绛。”橐卢者,《尔雅》无文。豕首者,《尔雅》云“茢薽豕首”。郭注云:“《本草》曰:‘彘卢,一名蟾蠩兰。’今江东呼豨首,可以饲蚕蛹。”郭氏虽有此注,不言可染何色,则此橐芦豕首未审郑之所据也。紫茢者,《尔雅》云:“藐,茈草。”郭注云:“可以染紫,一名茈{艸戾}。”《广雅》云:“即此紫茢也。”言“之属”者,更有蓝皂、象斗之等,众多,故以之属兼之也。

175 以权量受之,以待时而颁之。

176 (权量,以知轻重多少。时,染夏之时。○染夏,如琰反。)

177 疏注“时染夏之时”○释曰:案《天官·染人》云:“春暴练,夏纁玄,秋染夏。”夏为五色,至秋染五色,故郑云“染夏之时”。时,谓秋时也。○

178 掌炭,掌灰物炭物之征令,以时入之。

179 (灰、炭,皆山泽之农所出也。灰给浣练。炭之所共多。)

180 疏注“灰炭”至“所出”○释曰:灰炭既出山泽,不云征于山泽之农者,义可知,经略而不言也。以权量受之,以共邦之用,凡炭灰之事。

181 掌荼,掌以时聚荼,以共丧事。

182 (共丧事者,以著物也。《既夕礼》曰:“茵著用荼。”)

183 疏注“共丧”至“用荼”○释曰:云“共丧事者,以著物也”者,即引《既夕礼》“茵著用荼”是也。案《既夕礼》,为茵之法,用缁翦布。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,合缝,著以荼。柩未入圹之时,先陈于棺下,缩二于下,横三于上,乃下棺于茵上是也。

184 征野疏材之物,以待邦事,凡畜聚之物。

185 (荼,茅莠,疏材之类也,因使掌焉。征者,征于山泽,入于委人。○畜,敕六反。莠,音秀,刘音酉。)

186 疏注“荼茅”至“委人”○释曰:知掌荼所征入委人者,以其委人掌敛野之赋,凡疏材木材,所敛者众,故知此掌荼所征亦入委人也。

187 掌蜃,掌敛互物、蜃物,以共圹之蜃。

190 祭祀,共蜃器之蜃。

191 (饰祭器之属也。《鬯人职》曰:“凡四方山川用蜃器。”《春秋》定十四年秋,“天王使石尚来归蜃”。蜃之器以蜃饰,因名焉。郑司农云:“蜃可以白器,令色白。”○白器,如字,刘薄霸反。)

193 共白盛之蜃。

194 (盛犹成也。谓饰墙使白之蜃也。今东莱用蛤,谓之叉灰云。)

195 疏注“盛犹”至“灰云“”○释曰:言白成,谓饰墙使白之蜃也,案《尔雅》云:“地谓之黝,墙谓之垩。黝,黑也。垩,白也。”若然,此经所云白盛,主于宗庙垩墙也。云“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“者,蜃蛤在泥水之中,东莱人叉取以为灰,故以蛤灰为叉灰云也。

196 囿人,掌囿游之兽禁,

197 (囿游,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。养兽以宴乐视之。禁者,其蕃卫也。郑司农云:“囿游之兽,游牧之兽。”○观,古乱反。乐,音洛。)

199 牧百兽。

200 (备养众物也。今掖庭有鸟兽,自熊、虎、孔雀至于狐狸、凫、鹤备焉。○鹤,尸各反,又作鹳,古乱反。)

201 疏“牧百兽”○释曰:此于小囿中牧养百兽。言百者,举成数而言。虽以百兽为主,其中亦有飞鸟,故郑注引汉之“掖庭有鸟兽,自熊虎孔雀至于狐狸凫鹤备焉”为证也。

202 祭祀、丧纪、宾客,共其生兽死兽之物。

203 场人,掌国之场圃,而树之果蓏、珍异之物,以时敛而藏之。

204 (果,枣李之属。蓏,瓜瓠之属。珍异,蒲桃、枇杷之属。○枇,蒲梨反,或房迷反。杷,白加反。)

205 疏“场人”至“藏之”○释曰:场圃连言,场圃同地耳。春夏为圃,秋冬为场,其场因圃而为之,故并言之也。○注“果枣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张晏云:“有核曰果,无核曰蓏。”臣瓒以为在地曰蓏,在树曰果,则不辨有核无核。则郑不指定言,不知义从何者。案《闾师》云:“任圃以树事,贡草木。”此场人又掌之者,此据祭祀、丧纪、宾客者,场人征敛藏之,其余则闾师征敛之也。

206 凡祭祀、宾客,共其果蓏,享亦如之。

207 (享,纳牲。○享,许丈反,刘凡享皆音向,后放此。)

208 疏注“享纳牲”○释曰:“享,纳牲”,谓祭祀宗庙,二灌后,君迎牲纳之于庭,时后夫人荐朝事之豆笾,豆笾中有果蓏之物,故云“享亦如之”。若然,上言祭祀,余祭祀也。

209 廪人,掌九谷之数,以待国之匪颁、周赐、稍食。

210 (匪读为分。分颁,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。周赐,谓王所赐予,给好用之式也。稍食,禄廪。○匪颁,上音分,下如字,下音班。食,音嗣,注同。好,呼报反。)

212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,以知足否,以诏谷用,以治年之凶丰。

213 (数犹计也。○上下,时掌反,《司稼职》同。数,色主反,注同。)

214 疏“以岁”至“凶丰”○释曰:上下,即丰凶。廪人之官,以岁之丰凶得税物多少之帐,计国之用,以知足否。若岁凶,税物少而用多,则不足。廪人既知多少足否,乃诏告在上用谷之法,以治年之凶丰。此则《王制》云“制国用必于岁之杪”者是也。

215 凡万民之食食者,人四鬴,上也;人三鬴,中也;人二鬴,下也。

216 (此皆谓一月食米也。六斗四升曰鬴。)

217 疏“凡万”至“下也”○释曰:此谓给万民粮食之法,故云“凡万民之食食者”。谓民食国家粮食者,人四鬴上也,上谓大丰年也;人食三鬴中也,谓中丰年;人食二鬴下也,谓少俭年。此虽列三等之年,以中年是其常法。鬴当今六斗四升,即今给请亦然。○注“此皆”至“曰鬴”○释曰:知“此皆谓一月食米”者,计中岁颁禄,人食三鬴,不得为数月。古今皆月月给请,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。“六斗四升曰鬴”,昭公传晏子辞。

218 若食不能人二鬴,则令邦移民就谷,诏王杀邦用。

219 (就谷,就都鄙之有者。杀犹减也。○杀,所界反,下注同。)

221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,则治其粮与其食。

222 (行道曰粮,谓糒也。止居曰食,谓米也。○糒,音备。)

224 大祭祀,则共其接盛。

225 (接读为“一扱再祭”之“扱”。扱以受舂人舂之。大祭祀之谷,藉田之收藏于神仓者也,不以给小用。○接,依注音扱。扱,初洽反,刘初辄反,又差及反,李、聂创陟反。)

227 舍人,掌平宫中之政,分其财守,以法掌其出入。

228 (政谓用谷之政也。分其财守者,计其用谷之数,分送宫正、内宰,使守而颁之也。而行出于廪人,其有空缺,则计之还入。)

229 疏 “舍人”至“出入”○释曰:舍人总主给米之事,而掌平王宫中之政,谓平其给米多少,不得特多特少也。云“分其财守”者,财即米也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纳财,朝一溢米”,亦谓米为财。谓分米与宫正、内宰守禁之所,使颁与所使守之人。云“以法掌其出入”者,出谓米出于廪人,以出给;入谓其有空缺则还入廪人,皆当以法,不可虚也。○注“政谓”至“还入”○释曰:必送米与宫正、内宰者,此二官皆有宿卫之人,须米料之数故也。

230 凡祭祀,共簠簋,实之,陈之。

231 (方曰簠,圆曰簋,盛黍稷稻粱器。○簠,音甫,或音蒲,李又方于反。)

232 疏“凡祭”至“陈之”○释曰:祭祀言“凡”,则天地、宗庙、大次、小祭,皆有黍稷于簠簋实之陈之,故云凡以广之也。○注“方曰”至“粱器”○释曰:云“方曰簠,圆曰簋”,皆据外而言。案《孝经》云“陈其簠簋”。注云:“内圆外方,受斗二升者。”直据簠而言。若簋则内方外圆。知皆受斗二升者,《瓬人》云:“为簋,实一觳。”豆实三而成觳,豆四升,三豆则斗二升可知。但外神用瓦簋,宗庙当用木,故《易·损卦》云“二簋可用享”。《损卦》以离巽为之,离为日,日圆,巽为木,木器圆,簋象,是用木明矣。云“盛黍稷稻粱器” 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,簠盛稻粱,簋盛黍稷,故郑总云黍稷稻粱器也。

233 宾客,亦如之,共其礼,车米、筥米、刍禾。

234 (礼,致饔饩之礼。○筥,姜吕反,又音吕。)

235 疏“宾客”至“刍禾”○释曰:云“亦如之”者,亦有簠簋实之陈之事。故亦如祭祀也。言实之陈之,则据饔饩及飨食之时也。云“共其礼,车米、筥米、刍禾”者,郑云“礼,致饔饩之礼”。案《聘礼》曰:“致饔,使卿韦弁归饔饩,米百筥设于中庭,车米三十车陈于门外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。”又案《掌客》,上公米百有二十筥,车米四十车,禾五十车,刍薪倍禾;侯伯米百筥,车米三十车,禾四十车,刍薪倍禾;子男米八十筥车,米二十车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。皆言陈,是其饔饩、车米、筥米、刍禾所陈多少之事。

236 丧纪,共饭米、熬谷。

237 (饭所以实口,不忍虚也。君用粱,大夫用稷,士用粱,皆四升,实者唯盈。熬谷者,错于棺旁,所以惑蚍蜉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熬,君四种八筐,大夫三种六筐,士二种四筐,加鱼腊焉。”○饭,扶晚反,注同。熬,五羔反。错,七故反。蚍,鼻夷反。蜉,音孚。种,章勇反,下同。)

239 以岁时县穜稑之种,以共王后之春献种。

240 (县之者,欲其风气燥达也。郑司农云:“春,王当耕于藉,则后献其种也。后献其种,见《内宰职》。”○县,音玄。注下同。穜稑,直龙反,下音六,《司稼职》同。见,贤遍反。)

241 疏“以岁”至“献种”○释曰:《内宰》注云:“先种后熟谓之穜,后种先熟谓之稑。”彼《内宰》上春后献种,示不败坏,且助王耕事。此云岁时县者,从纳禾治得子,即县之,以至春献之,是以先郑云“春王当耕于藉,则后献其种也”。

242 掌米粟之出入,辨其物。

243 (九谷六米别为书。)

244 疏“掌米”至“其物”○释曰:《大宰》九职有九谷,《月令》有五谷。今正言粟者,粟即粢也,《尔雅·释草》:“粢,稷也。”稷为五谷之长,故特举以配米也,其实九谷皆有。○注“九谷”至“为书”○释曰:九谷之名,已见《大宰注》。今云六米者,九谷之中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菰、大豆,六者皆有米,麻与小豆、小麦三者无米,故云九谷六米别为书,释经辨其物也。

245 岁终,则会计其政。

246 (政,用谷之多少。)

247 仓人,掌粟入之藏。

248 (九谷尽藏焉,以粟为主。)

249 疏注“九谷”至“为主”○释曰:案《月令》“首种不入”,郑注引旧说,首种谓稷,即种粟,是五谷之长。下文辨九谷,此云粟,是以粟为主也。

250 辨九谷之物,以待邦用。若谷不足,则止余法用;有余,则藏之,以待凶而颁之。

251 (止犹杀也。杀余法用,谓道路之委积,所以丰优宾客之属。)

252 疏注“止犹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知杀余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,案上《遗人》注:“委积者,廪人、仓人计九谷之数足国用,以其余共之,所谓余法用也。”则彼委积是法用,以此余宅为之,是丰优宾客者。今仓人谷不足,故止彼余法用,故郑据《遗人》而言焉。郑云“之属”者,彼《遗人》注云:“《职内》邦之移用,亦如此也。”今谷不足,亦止之,故云之属。

253 凡国之大事,共道路之谷积、食饮之具。

254 (大事,谓丧、戎。)

255 疏注“大事谓丧戎”○释曰:案《左氏》成公传: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不言丧事。今此丧、戎,不言祀者,此经云“共道路”,惟军戎及丧在外,行于道路,故据而言焉。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,无在道共粮之事,故不言祭祀也。

256 司禄。

257 (阙。)

258 司稼,掌巡邦野之稼,而辨穜稑之种,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,以为法,而县于邑闾。

259 (周犹徧也。徧知种所宜之地,县以示民,后年种谷用为法也。○种,章勇反,注“知种”同。徧,音遍,下同。)

260 疏“司稼”至“邑闾”○释曰:云“巡邦野之稼”者,谓秋熟之时观之矣。若然,春稼秋穑,不云穑而云稼者,穑由稼而有,故本之言稼也。

261 巡野观稼,以年之上下出敛法。

262 (敛法者,丰年从正,凶荒则损。若今十伤二三,实除减半。○敛,力验反,注同。)

263 疏“巡野”至“敛法”○释曰:此观稼,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,则知年上下丰凶,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。○注 “敛法”至“减半”○释曰:郑云“丰年从正”者,年虽丰,与中平一,皆从正法十一而税之也。云“凶荒则损”者,凶荒,谓年谷不熟,则减于十一而税之。云 “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”者,郑举汉法以况义。十伤二三者,谓汉时十分之内,伤二分三分,余有七分八分在。实除减半者,谓就七分八分中为实在,仍减去半不税,于半内税之,以凶荒所优饶民可也。

264 掌均万民之食,而赒其急,而平其兴。

265 (均,谓度其多少。赒,禀其艰厄。兴,所征赋。)

266 疏释曰:《诗》云:“瓶之罄矣,维罍之耻。”《诗》刺王不能富分贫。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,则使之均万民之食,减取多者,以周给其急困者。云“平其兴”者,兴谓征赋。当各计十一而税,不得特多特少,是平其兴也。

267 舂人,掌共米物。

268 (米物,言非一米。)

269 疏释曰:案:上文《仓人》、《廪人》言物者,据米谷多者而言,故郑言“米物言非一米”是也。

270 祭祀,共其齍盛之米。

271 (齍盛,谓黍稷稻粱之属,可盛以为簠簋实。)

272 疏释曰:器实曰齍,则黍稷稻粱是也。在器曰盛,则簠簋是也。故郑总言“齍盛谓黍稷稻粱之属”。属中兼有麦菰,可盛以为簠簋之实也。宾客,共其牢礼之米,

273 (谓可以实筐筥。)

274 疏释曰:下别言“飨食”,则此言牢礼谓饔饩之米。郑云“实筐筥”,知非车米者,以其公车米四十,侯伯车米三十,子男车米二十,非舂人所供,故知惟谓筐筥者也。若然,车米出于民税,故《禹贡》云“五百里纳米”是也。

275 凡飨食,共其食米。

276 (飨有食米,则飨礼兼燕与食。)

277 疏释曰:燕礼无食米,食礼无饮酒。若飨礼,有饮酒有食米,故云“飨礼兼燕与食也”者。若然,经云其食米,则飨礼俱供食米也。掌凡米事。

278 饣熙人,掌凡祭祀共盛。

279 (炊而共之。)

280 疏释曰:郑知炊而共之者,以其饣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,共王及后之六食于器,今云“共盛”,明炊而共之。共王及后之六食。

281 (六食,六谷之饭。)

282 疏释曰:案《食医》云“和王六食”。六食,即饭也。《膳夫》云“馈六谷”。六谷,即六食,故郑合而解之。凡宾客,共其簠簋之实,

283 (谓致飧饔。)

284 疏释曰:郑知是致飧饔者,下云“飨食亦如之”,故知此是飧饔也。飨食亦如之。

285 槀人,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。

288 若飨耆老、孤子、士庶子,共其食。

289 (士庶子,卿大夫、士之子弟,宿卫王宫者。)

290 疏释曰:耆老,谓死王事者之父。孤子,谓死王事者之子。国家春飨孤子,秋食耆老及士庶子,谓若宫正、宫士。谓适子、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,国家飨养之,则亦槀人供其食也。

291 掌豢祭祀之犬。

292 (养犬豕曰豢。不于饣熙人言者,共至尊,虽其潘澜、戋余,不可亵也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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